《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公布,3月1日起施行 |
遇险不配合救助可用强制措施 |
|
|
2月9日,我市发布《潍坊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部关于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办法》共三十六条,主要就船舶动态报告制度、海上搜救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建立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 海上非法生产经营行为的长期存在,极易造成商渔船碰撞事故、极易与油船发生碰撞造成生态灾难、对潍坊口岸形象产生严重负面影响。我市一类开放的泊位数越来越多,靠泊辖区港口码头的外轮数量也将越来越多,一旦“三无”船舶与外轮发生碰撞事故,易造成外交事件,产生不良国际影响。 为此,《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海事、交通、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消防、安监、体育、旅游等部门共同参与的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相关工作情况,研究决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寿光市、昌邑市政府,滨海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通过建立健全海上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各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强化协同合作,定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共同维护海上交通安全,防范遏制海上交通出现重特大事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海上安全氛围。 能见度低于300米禁止 《办法》明确了船舶动态报告制度。船舶在潍坊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向还是管理机构报告:进入潍坊港口的船舶进入航道前和靠泊码头后;驶离码头的船舶离泊前和驶离航道后;船舶抛锚和起锚前。 《办法》明确了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及港口水域船舶禁限航标准。出现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条件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时,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标准对船舶采取禁止航行或者限制航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能见度低于1500米时,禁止施工船舶及不熟悉港口通航环境的船舶进出港或者靠离泊;能见度低于300米时,禁止所有船舶进出港或靠离泊。 《办法》规定,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并向海上搜救中心报告,禁止谎报险情。对于不配合救助的遇险船舶、设施,现场指挥必要时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当险情危机人命安全且遇险人员拒不离开船舶、设施的,现场指挥可以强制遇险人员离开。 本报记者 李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