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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周某系安丘市兴安街道周家夏庄村村民,2011年与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北院庄村村民侯某结婚。婚后周某想将户口迁移至丈夫户籍所在地,北院庄村村委会亦同意周某将户口迁入,但因家事矛盾,周某所在的周家夏庄村委会拒绝出具准许周某迁出户口的证明,导致周某无法将户口迁入丈夫户籍所在地。
【法官说法】 安丘市人民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承担行政协助义务,协助村民办理相关的落户手续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职责,故而周家夏庄村民委员会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本案中,周某因结婚将户口迁至丈夫户籍的所在地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周家夏庄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周某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经释法后,周家夏庄村民委员会为周某出具了准予户口迁出证明,周某主动申请撤诉。 记者 宋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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