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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引导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发布2018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发布2018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2018年全市企业可以2017年全市城镇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9200元为基数,也可以本企业2017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7%,上线为11%,下线为3%。 《通知》指出,各类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资指导线要求,合理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基准线安排职工工资增长。经济效益较好、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与上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工资增长。生产经营较困难、上年亏损且当年可能出现亏损的企业,可暂不增加工资。各类企业对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要求,各企业应在政府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后30日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记者 窦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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