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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家庭结构调整和社会观念变化,“继承”这件身后事,滋生出了不同的矛盾。 用录音记下的遗愿,作不作数?一个人膝下无儿无女,他的财产何去何从? 我曾心生歹念更改长辈的遗嘱,但随后悔改,我还拥有继承权吗? 这些平衡关系和法理考量,在《继承编》里或多或少找到解法。 从“口说无凭”到“真实意愿” 两年前,山东青岛曾出现一起这样的案例: 邹某育有一子一女,去世后,其子向律师提供了一份邹某所立的遗嘱,写明“有房屋一套,死后由儿子继承。”立遗嘱人处有其签名及捺印,分别由两位亲友见证人且签名。 女儿对该份遗嘱不认可,认为打印形成的遗书不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应属无效。母亲曾口头说房产归赡养自己的女儿所有,但法院判定认为,遗嘱效力认定的真正关键,在于立遗嘱人能否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对个人财产的处分的真实性,不能简单以遗嘱形式是打印还是口头而就此认定遗嘱无效。 不过,两位见证人都没有看见邹某在遗嘱上签字捺印的过程,所以无法确定签印是否其本人所为。 综合多项因素,法院要求邹某的儿子证明笔迹和捺印鉴定是其母亲所为,但儿子拒绝了。最后,这份遗嘱因为不符合自书遗嘱“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的实质要件,而被判定无效。 历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增加,在遗产继承、遗嘱效力认定方面产生的家庭纠纷,甚至血仇矛盾,一直都层出不穷。遗嘱逐渐被纳入国家管控的轨道,且成为继承里成本最低的传承方式。“遗嘱”自然不能完全代替“继承”,但法律对遗嘱的重视,无疑是对个人权益的重要保障。 遗嘱不是玩笑,法律更不是儿戏。生老病死,乃人之常情,而对遗嘱有正确认识,毫不避讳,就是一个进步。毕竟,立遗嘱可以给自己和家人一个交代和安排,避免了很多不必要的争执、矛盾,防患于未然,其实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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