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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法捕捞 “渔经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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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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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非法捕捞 “渔经纪”被判刑
滨海男子为牟利铤而走险,组织渔民在禁渔期内捕捞水产品



  滨海男子蔡某为牟利铤而走险,参与组织渔民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并通风报信,帮渔民躲避渔政部门的检查。11月2日,记者了解到,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潍报全媒体记者 宋树云 通讯员 安兆宝
  蛊惑煽动他人非法捕捞
  今年50岁的蔡某是滨海人,是一名“渔经纪”,在海上直接收购刚捕捞回来的海鲜,再转手卖给市场。从2017年开始,潍坊海域的伏季禁渔期时间比往年提前一个月,这也使伏季禁渔期由原来的三个月延长为四个月。
  在禁渔期间,所有渔船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进行捕捞,导致海肠格外紧俏,价格居高不下,利润十分可观,蔡某便打起了非法捕捞的主意。海肠,学名单环刺螠,营养价值及经济价值较高,我国仅渤海湾出产。按规定,禁渔期间,未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仅凭一己之力捕捞,获利太少,蔡某打算组织渔民非法捕捞,然后坐享其成。2017年6月,他选中了一批渔民,又说动海域承包商王某,让渔民在其海域中捕捞海肠。在蔡某的蛊惑煽动下,王某和渔民高某等人,明知法律禁止,仍铤而走险,决定在禁渔期非法捕捞。而且高某等渔民使用的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耗子网”。“耗子网”的网眼直径超出海洋捕捞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3.9厘米的国家标准,破坏幼鱼资源。蔡某等人为了一时利益不管不顾,打算竭泽而渔。
  禁渔期内,蔡某暗中打探到渔政部门执法行动的信息,告知渔民可以捕捞海肠的海域和时间,一旦执法部门有风吹草动,蔡某便向渔民通风报信,帮渔民躲避检查。事后,蔡某联系商贩收购渔民捕捞的海肠,从海肠款中收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获刑一年上缴违法所得
  自2017年6月至2018年8月期间,蔡某组织高某等渔民,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捕捞海肠共计100263.50公斤,其中禁渔期内捕捞海肠11897公斤。蔡某非法获利超7万元。
  2019年5月6日,青州市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蔡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迫于公安机关的强大压力,蔡某当天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蔡某参与组织渔民在国家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对渔业资源和环境造成连锁的毁灭性破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维护国家水产资源管理秩序,打击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今年10月,青州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蔡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认罪认罚情况,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蔡某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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