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版:潍坊新闻·热线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广而告之
 
标题导航
今日市区天气
今日生活指数
今日影讯
一般诊疗费不得超10元/人次
本周六“大暑”,“桑拿天”将唱主角
婚姻登记信息年底有望全国联网
人力资源和社保服务2015年覆盖我省
中银富登合办村镇银行
青岛啤酒节8月13日开幕
小麦最低收购价上调
游泳应控制在两小时内
2011年07月22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般诊疗费不得超10元/人次



  新华社济南7月21日电 “省内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一般诊疗费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日前,省物价局会同省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通知,就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标准作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指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人员,在由政府举办的已经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基本医保门诊统筹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应执行一般诊疗费政策。
  我省要求,各市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不得超过10元/人次,具体标准将由物价局会同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基金和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按项目付费的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不低于80%;基金支付比例较低的地方,一般诊疗费标准也将从低核定,最终个人支付部分不得超过2元/人次。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