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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光武
7月24日在江苏南京,陈余下班途中看到一个儿童落水,立刻冲过去跳下水将人救了上来。陈余一直期待着能有一个对他的认可,南京鼓楼公安分局华侨路派出所表示,由于联系不上受益人,没有受益人的证词无法认定见义勇为。警方只给他发了一千元奖励,但是没有给他荣誉证书。 (8月28日《现代快报》) 对于这样的结果,陈余感到很难受,因为对他来说,荣誉证书比奖金重要的多。此外,陈余的目标是在老家能够入党,他相信,这份荣誉证书对于他的入党是有帮助的。对此,作为旁观者的我们应该理解,我们不能要求每一个见义勇为者都是无私欲的道德圣人,既然他们能够在别人危难之时勇敢地伸出手,社会就应该给予他们应得的回报。 更何况,支撑陈余去下水救人的,更多的是来自其内心的良善,而不是他的利弊权衡,不然的话,带着刚动过手术的腿伤,他怎能会不顾及下水后自己的危险处境?荣誉和性命,孰轻孰重,他难道会傻傻地分不清楚? 抑恶扬善、弘扬公民美德,本是公权部门的份内之事,理应积极主动去作为。反观此事件,陈余勇救落水儿童,现场不乏目击者,足以证明救人事实的成立。再者说,警方对陈余一千元的奖励,也代表警方对于他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如果单单因为没有受益人的证词,就表示无法认定这是见义勇为,也实在是太教条主义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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