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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名少年,其中有福建省跆拳道冠军,也有柔道高手、摔跤强手,都是学校重点培养的对象。但是,这五人在厦门市思明区聚众斗殴,将人打伤,一同失足。近日,他们因触犯刑法,被告上法庭。 (10月1日《海峡导报》) 因朋友与别人有纠纷,便打抱不平;除了坚掌利腿,更带有木棍、砍刀、铁管等工具;对方已气馁而逃,却仍紧追不舍,仍大打出手……少年冠军们的种种表现,固然不失其武林“豪气”,高手“风采”,但聚众斗殴致人受伤,已触犯国家法律,理应受到处罚。 事实上,五名冠军并未因一“失足”而成“千古恨”,而是在律师援助下,免予刑罚。显然,法院如此裁夺,是念及其未成年人身份,是考虑到这些孩子今后的学习与发展。其背后,则充分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仅有法律上的“温情脉脉”、网开一面,还远远不够,做为学校、家庭、社会,也应伸出援手,积极作为。 无疑,在此番冠军面对“求援”不假思索奋然出手上,有年轻气盛因素,有哥们义气的影响,也有不懂法律知识的不足。这里,其实提出了一系列问题:做为学校,在闻“冠”则喜,尚“武”有余背后,平时是否也重点关注了孩子的思想品质、法律修养?做为家庭,在孩子“武艺”日精,“手段”日强的同时,可否也在如何做人、怎样修身上,对孩子再三叮咛,格外下力?做为一些传媒、机构,在热衷“笑傲江湖”、“快意恩仇”之外,是否考虑了对孩子们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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