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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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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设地下综合管沟



  据《大众日报》报道 供热管线、供水管线、供电管线……各部门各自为政,每一项工程都要将道路开膛破肚,这种现象被称为“拉链工程”。对此,5月29日提请山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对道路“拉链工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并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讯等需要,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市政管线等进行统筹安排。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该推广建设地下综合管沟。
  草案对违反条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拟定了详细的规定。对建设单位和个人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擅自占用文物保护单位、历史优秀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等七类违法行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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