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版:资讯超市
  3上一版 4下一版  
 
版面导航

第01版
导读

第02版
新闻评论

第03版
广而告之
 
标题导航
今日市区天气
今日影讯
违规决策致严重后果将直接担责
新建改建城镇道路应设地下综合管沟
建设工程造价“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
小心空调室外机成为“不定时炸弹”
高考前别轻易给孩子“尝鲜”或进补
本周后期有雷阵雨
今年我省省级收支预算均调增17亿元
助理医师应正确履职
孕期妇女慎食鲜荔枝
2012年06月04日
 上一期    下一期 
返回潍坊新闻网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建设工程造价“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



  据《大众日报》报道 建设单位恶意压价迫使施工企业偷工减料,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隐患,这类突出问题有望得到逐步纠正。记者6月1日从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已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规定阴阳合同最高罚3万、不进行竣工结算将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办法》加强了合同价管理,提出工程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应对计价依据和方式、工程量认定、工程价款调整时限方式等10项与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并规定发包方在合同签订15日内应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违反经备案的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结算文件的编制和审核的,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规定,对于建设单位提出压缩定额工期,应当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确定,避免人为压缩合理工期给工程质量、安全带来的隐患;因此所增加的工程造价应当计入合同价,对施工企业额外增加的生产成本给予合理的必要经济补偿。建设单位未通过工程建设专家的技术评审,擅自压缩定额工期的;也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办法》明确规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方式和时限,工程结算文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再次委托审核;经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结算价款支付的依据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3 上一篇   下一篇4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社简介 网站简介 版权声明 新闻登载许可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鲁ICP备05024601 版权所有 [潍坊报业集团] 潍坊新闻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500号 邮编:261031 电话:0536-8196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