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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温权益,光靠立法远远不够□邓海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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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7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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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高温权益,光靠立法远远不够□邓海建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制定的新办法对高温天气下室外露天作业时限及劳动者高温津贴等均作出明确规定,为高温劳动保护制度保障起到积极作用。
          (本报今日A22版)
  安监总局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征集意见,从近日公布的实施版本来看,确实有很多亮点:譬如《办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高温天气”进行了界定——日最高气温35℃以上,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对用人单位的追责。但真正的问题是,这些良善细节如何落到实处?
  兑现高温权益,立法固然很重要,但如果欠账都还不清,新债如何有补偿的指望?一者,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事实上并不仅仅是1960年的那部“暂行办法”,只要翻翻各地夏季新闻,不难发现,无论是省一级的地方立法,还是县市的解释规定,都有不同层次的、与时俱进的要求,问题是,这些看起来很美的规定,基本还停留在纸上画饼的阶段,落实的层面也固定在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真正普通一线的劳动者很难获得保障;二者,新办法能不能成为高温权益的“救世主”,不在于办法本身多么美妙,而在于配套执行环节的跟进,譬如中暑,早已被相关部门列为了法定职业病,工会也将其纳入工伤范畴,此次重申固然提升了效力层级,但问题是,如果申请程序还是万般复杂——甚至繁复达14至15个程序,时间跨度更达4到5年之久,那么,还有多少劳动者能耗得起这个成本呢?
  眼下而言,高温权益与“休假权”、“加班费”一般,在资方强势的劳动市场,属于奢侈型权利,属于劳动监察等执法部门不爱主动受理的权益。在2012年经济不确定因素加剧的背景下,这样的权利能否落实,与地方GDP状况、与企业的情绪,可能大有关系。
  善法还须强硬的执行力,而徒法更不足以自行。落实高温权益,立法仅仅是“画饼”,而要让这块饼真正从纸上吃到劳动者嘴里,要克服的磨难远大于立法上的较量。或者也正因如此,自《劳动合同法》的杞人之忧后,企业已经对这些看似博弈深刻的法律规章,失去了讨价还价的兴趣。这是非常值得我们警惕并深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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