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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上的怪异签名有损法治文明
201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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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上的怪异签名有损法治文明
陈尧



  日前,网友曝光自己收到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罚单中不仅出现时间错误,在执勤民警签名一栏只有“△”而没有签名。          (7月10日《新快报》)
  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不仅在落款时间上玩“穿越”,而且在“执勤民警”签名栏上玩“山寨”,这着实令人啼笑皆非、一头雾水。如果说前者尚可用“笔误”或者“工作疏忽”来搪塞,那后者明显是有意为之。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即便是当地交警部门,也无法对签名栏上出现“△”作出合理解释。
  暂且不论这张“违法停车告知单”出自何人之手、是否真实有效,但在“违停单”上出现这样的低级失误和“山寨”签名,除了显得粗糙、冰冷、不和谐外,还暴露出执法程序问题。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不意味着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作为行政处罚的一个环节,理应遵守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内容之一是,交通警察在制作简易处罚决定书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准确填写落款时间,并签名或者盖章。
  近年来,全国各大城市的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迅速,交警部门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整治的难度和强度不断加大,甚至面临很多无法绕过去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少数交警和协警出现“笔误”或者“工作疏忽”的情况,未尝不可理解。但换个角度看,这同样是给交警部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一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采取更加科学合理的工作方法,切实树立“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
  实际上,谁把大名落成“△”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当地交警部门应该以此为契机,努力规范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维护法律和法定程序的权威性、严肃性。当然,这有赖于厘清当下存在的共性问题,建立健全严格的培训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以及明确监管部门的管理责任。惟有如此,纷繁复杂、状况频出的现实里,交警部门才能确保执法的公平、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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