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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重庆市民董历丽银行卡里40余万元被盗刷,之后她找到发卡的工商银行要求赔付,银行表示无任何过错。随后董历丽将银行告上法庭,截至目前,法院未对此案件进行宣判。据悉,董历丽在案发后即报警,但直到现在仍未有任何结果。 (8月16日《宁波日报》) 说到“无过错”、“无责任”,这几乎成为银行业处理与储户纠纷的习惯性用语。多付的款必须追回,少付钱储户自担,银行卡被盗取,一律与银行无关。身处垄断地位的银行,其霸道习气与“一面理”逻辑,虽屡遭诟病却依然如故。 界定银行卡被盗刷的过错责任,必须弄清两个问题:一是银行的钱到底是谁的?只要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就应当视为银行所有,只要不是正常的被支取,所有的被盗取行为都应当首先被视为“偷银行的钱”;二是储户和银行是什么关系?储户将资金存入银行后,双方就建立了借贷关系,即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合同或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银行对储户的资金,有“妥善保管”和“好借好还”的责任。 银行卡发生被盗,在银行属强势地位和提款机由银行提供的背景下,如果银行没有足够证据举证银行卡被盗刷系储户的不慎或盗取,银行就应当主动承担责任。 事实上,仔细查阅工农中建四大银行的银行卡章程,都有“持卡人应保管银行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等,否则后果自负”的类似条款。如果储户不能举证自己对泄露银行卡信息没有责任的话,由被盗刷而蒙受的损失就可能都要自己承担。 因此,防止银行卡被盗刷的纠纷重演,不仅需要储户的“小心”与银行“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监管,更需厘清责任的制度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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