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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试穿押金”是商家短视自残
回收购物卡店铺应视为反腐线索 
2013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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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试穿押金”是商家短视自残



    范子军
  买衣服被要求交试穿押金,不想买,商家竟不退押金。在工商部门的帮助下,福建福州施女士和潘女士分别取回押金。
      (2月19日《海峡都市报》)
  “试穿押金”本身就不合理,明显是店家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试穿不满意,找不到合适的号码,却拒不退还押金,非得在店里选择其他衣服,更是不折不扣的强卖行径。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由此引发的纠纷福州台江区竟然在同一天内发生了两起。
  如今进入买方市场时代,各行各业的竞争相当激烈,不少店家、商行都千方百计给顾客提供热忱、便利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促成生意,并藉此建树良好的诚信形象,争取回头客和潜在客户。福州台江区这两家服饰店看似很有心计,用“试穿押金”要挟交易,实际上押的是自家信誉赌注,是一种短视、自残的做法,只会把顾客往外赶。
  而在法治社会,消费者合法权益受保障,任何形式的强买强卖、霸王条款都不招待见,不但消费者有权说不,相关执法、维权部门也要主动亮剑,努力营造诚信消费环境,让漠视消费者权益、缺失诚信商德者在市场没有立足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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