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一所幼儿园的孩子捐了平时积蓄的30元钱,老师说他捐的少,应该向捐的多的孩子学习,要捐“红色的”。 (4月24日《武汉晚报》) 这些老师真是有辱斯文,枉为人师,竟然让孩子们捐一百元的“红色的钱”为自己的脸上贴金。这种做法亵渎了慈善的本意,玷污了孩子纯洁的心灵,充满了铜臭味,必须立即叫停没商量。并且要对那些银元当眼镜——向前(钱)看的教师进行批评教育,免得谬种流传,贻害无穷。 并非只有学校才会出现强捐,其它各界也是屡屡发生。单位领导要求捐款,有多少人敢不捐呢?有人要是不捐的话,就强行从工资里扣除,有些人的生活竟然因此而受到严重的影响。我们自己的钱被别人强捐,还冠以“高尚”的理由,于是乎,我们“被高尚”,“被奉献”。 慈善和税收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必须是强制的,而慈善只能是鼓励,绝对不能强迫。大家对“强捐”、“轮捐”怨声载道,深恶痛绝,但是,只能忍气吞声,默默承受。很多人为何不敢对强捐说“不”呢?主要原因是因为惧怕“维权”而被冠以没有慈善心。这就给了某些人可乘之机,他们肆无忌惮地强捐,并且乐此不疲。 强捐无疑就是明火执仗的抢劫,“恶”之根绝对结不出“善”之果来。无论理由多么冠冕堂皇的强捐,都不会激发人们捐款的热情,只能扼杀人们的善心,势必破坏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只有“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规定,可是,对违反规定者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手段。应该尽快出台细则对强捐者进行惩处,保证慈善事业百尺竿头更进一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