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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晓哲
5月11日上午11时,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一中8名初中二年级学生相约一起到博罗县滨江路的东江边烧烤。途中,一名男同学下江游泳时不幸溺水,其4位同学发现后手牵着手去救他,结果不幸一齐落入江中失踪。其余3位同学见此情况,立刻报警求助。
(本报今日A15版)
在面对同伴落水后面临的生命危难之时,该不该果断伸出援手?答案应该是肯定的,然而,放诸此类未成年孩子果断去救助同伴,最终导致“群死群伤”事件上,一个“见义勇为”的果断,显然无法经得起时间和道德的考量。的确,见义勇为是一个社会必须提倡的核心价值观,哪怕是这群懵懵懂懂的孩子,都知道救助同伴时义无反顾的重要。但做为社会和成年人,深入思考这一长期浸润孩子心灵的“见义勇为”教育,是否理性和适当?他们同样只是一个个未成年人,一个个根本不懂足够救助和自救常识的孩子,却在道德的感召下义无反顾,这是否是现代社会真正需要的“英雄”和“见义勇为”?
诚然,在道德层次,不完全讲究生命价值的互换或对等,并不能说两个见义勇为者“换”来了一个孩子的生命就不值得。但以一群未成年人的“义举”去试图“换回”一个落水者,这本身就是一种“谬误”道德之下的误伤,也是一个严重背离伦理的社会悲剧。长期以来,我们的社会和教育工作者,在灌输给孩子的道德标准里,是一种不讲代价、不计后果的“见义勇为”理念,是为了当“英雄”可以不顾一切的“见义勇为”。而对于生命教育、理性救助,“见义智为”式的救助往往提及不多,这不仅是教育的和社会道德的悲哀,也是酿成类似悲剧的“罪魁”。
在这一事件中,我们没有看到这些见义勇为的孩子们更多的“智慧”,也没有看到他们明知“更危险”情况下的“冷静”,这一原因是谁造成的?并不排除就是长期以来不当的“见义勇为”观念的误导。成熟的公民社会,提倡“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提倡理性的智慧的救助方式,提倡能力和职责范围内的“救助”,而不是仅仅一腔热血去“蛮干”。就如面对手持利刃的歹徒,社会更应提倡公众选择报警,而不是冲动去干预和制止。
任何人也不希望一名孩子面临危难无人救助,但对于同为未成年人的同伴而言,在救助同伴之前“自保”显然比“救助”更重要,这应该成为社会的共识、道德教育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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