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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
5月11日,78岁的黄瑞光从珠海市斗门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出院,家属花钱请来120救护车,司机却把黄瑞光伸出鼻孔的胃管直接接到了氧气瓶上,结果导致黄瑞光死亡。12日,遵义医学院第五附属医院医务科一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事故完全是120司机和家属方面的责任,院方没有过错。 (5月13日《南方都市报》) 乍一听,医院的说法挺有道理。120救护车是家属花钱请来的,错插氧气管的也不是医院医生,医院当然没有责任。然而仔细分析后不难发现,这完全是“睁眼说瞎话”。 首先,120急救车是病人找的没错,但病人是通过该医院医生找的,且救护车本身是医院的。病人花100块钱救护车费,显然并不是司机一个人收的,说事故是120司机和家属的责任,明摆着不符合权利与责任对等原则。 其次,120司机虽然不是医院的专业医护人员,但其是不是医院的工作人员?司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否代表了医院行为?况且医院也明确表示:“这位林姓120司机在医院工作多年,每年都会接受一定急救培训”。这句话至少说明了两点:一是司机确实是医院工作人员;二是对司机进行急救培训等于医院默认了司机的一些急救行为。因此,医院应该对司机的行为承当一定责任。 再次,病人被司机错插氧气管时,依然在医院内。即便医院未给120配备专业的医护人员,那么在出院时,至少应该由医院的专业医护人员将老人送上急救车,嘱付家属和司机此后的操作要求等。当事医院显然没有尽到这些责任,甚至称“医生和护士没时间”,这才导致了司机的越俎代庖。 做为医院,做为病人的救护者,同时也是救护车的拥有者和管理者,医院显然也不能用一句“院方没有过错”就企图完全撇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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