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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赞成涨价,不是傻了是有病
轻罚航班“诈弹”,等于纵容犯罪□邓海建 
学历“查三代”,也怪硕博水分多□新华社记者 黄兴 
四菜一汤变了味只缘监督不给力□何勇 
2013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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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罚航班“诈弹”,等于纵容犯罪□邓海建 



  17日下午,重庆江北机场、广州白云机场又相继遭遇恐怖“诈弹”威胁。18日上午,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对外发布消息说,43岁的江苏盐城籍犯罪嫌疑人季某在作案后不到两小时被当地警方抓获。            (本报今日A15版)
  一连数日,发生数起连环“诈弹”事件,性质之恶劣、影响之深远,确实令人深思。尽管事后证明基本是虚惊一场,但此般高成本地折腾,停飞、迫降如此频繁,不仅威胁空中安全,也已成为民航业的“禽流感”。
  从看得见的损失来说:以迫降为例,迫降机场的选择都是最方便的机场,而非距离目的地最近的机场,轻则十余万、重则上百万。譬如迫降桂林的ZH9243打开了逃生滑梯,据了解,320机型的滑梯共有6个,每打开一个甚至要接近10万元的费用,仅滑梯费用就要数十万元。这还没有计算航班延误或停飞给成千上万乘客带来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有人总结了近年航班“诈弹”事件的成因:要么是为了赶上航班而故意令其晚点,要么是与航空公司有过节而“撒气”,要么是因个人恩怨而“报复社会”,甚至还有恶作剧者纯属“逗你玩”……但不管是何种理由,此般做法已经涉嫌违反刑法,理应受到相应制裁。  按照《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
  遗憾的是,从执法现状看,轻纵者多、重罚者少。去年10月,贵阳机场一旅客过安检时谎称“包里有炸药”,接受批评教育即被放行,三亚机场一乘客谎称带了炸弹,致使166名旅客行程延误,最终也只是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看似严厉的便是2012年12月,备受社会关注的“8·30”深航航班“诈弹”威胁案在湖北宣判,被告人熊某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然而,从国际惯例来说,一般的“诈弹”事件都可能面临“重罪指控”,更遑论是安全等级最高的航空领域——这也是国内这几起虚假威胁新闻密集地被英国广播公司、美国《华尔街日报》、泰国《曼谷邮报》等重点关注的原因。
  在这个风险社会,一切涉及飞行安全的情报信息,处置原则都必须“宁信其有”,这就是“诈弹”与“炸弹”同样可怕的根源。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出于怎样的理由与初衷,这种违法行为若不能被重罚,不仅等于给下一次的荒唐骄纵的借口,更可能成为潜在风险的习惯性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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