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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倒查不该只查驾校 
虚构的好心帮扶切割了社会信任 
2013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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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责任倒查不该只查驾校 



    □邓海建
  交通运输部日前印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素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对导致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机动车驾驶员,且负同等以上责任的,各地要协助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培训过程责任倒查。      (6月7日《人民日报》)
  司机开车弄出人命,倒查培训责任,听起来也是天经地义。数据胜于雄辩,仅2011年我国发生的27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交通事故中,就有23起是客货运驾驶人肇事导致的,且全部存在超速、超载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司机素质不过关,确实是极大的安全隐患。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责任倒查强化源头的教化功能,当然很有必要——对驾校等机构来说,培训出去的驾驶员,就像推销出去的商品,总要承担个“质保”的责任。
  这个“质保”责任,既不是让培训机构与肇事司机一起承担民事连带责任,也不是让驾校校长和肇事司机一起承担刑事责任,培训机构承担的是行政责任。去年11月,领到驾照不满半年的刘某酒后驾车撞死一名六旬老人后逃逸。此后,广东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培训刘某学习驾驶的东南驾校被责任倒查。在倒查期间,交警部门暂停受理该驾校报考申请。这当然不是无法可依的地方做派,因为早在去年4月,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印发《加强机动车驾驶人管理指导意见》,其中规定:驾校培训出的驾驶员,3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责的,要倒查驾校责任。
  倒查责任没问题,真正的问题是“查谁”。一者,培训机构问题再多,还有最后的考试机构在“把关”着,司机真要出了问题,如果要究责,培训机构责无旁贷,那么,审核考试部门该担何责呢?这就好比高考,如果试卷不能体现素质教育的导向性,只怪私底下应试教育猖獗,这是什么道理?二者,早在2007年,深圳市民樵彬行政诉讼深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并胜诉,成为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中国第一人,直到今年,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回应网友关于“是否应该允许公民驾照直考”的问题,一个共识已经清晰达成——“我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申请驾驶证必须经过驾校培训”。于是问题就来了,对那些没有经过培训机构、“自学成才”的驾驶员,该追究谁的责任呢?
  驾校尽不尽责,这个问题其实完全可以交给市场回答。因为驾校不是水电煤气,无法垄断、要靠性价比生存,真正该严肃倒查的,首当其冲的应该是考试审核部门,因为他们的工作,决定了驾校敢不敢投机取巧、也决定了学员能不能敷衍塞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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