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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难以入刑首先是态度问题□毛开云 
2013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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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难以入刑首先是态度问题□毛开云 



  “性贿赂”该不该入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案,因检方未对其“性贿赂”情节提出指控,再度引发舆论对这个问题的关注。事实上,自1996年修订《刑法》起,“性贿赂”该不该入刑的争议,至少持续了17年。  (6月22日《新京报》)
  “性贿赂入刑”的争议持续17年,凸显“性贿赂入刑”的难度之大。然而笔者认为,“性贿赂入刑”首先是一个态度问题,而不是“社会接受能力”和“现实可操作性”的问题。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都为我国提供了“性贿赂入刑”的参考文本。尽管欧洲一些实行“性贿赂入刑”的国家,对“性贿赂”定罪量刑的案件很少,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性贿赂”的嚣张气焰。
  “性贿赂入刑”,纵然存在取证难、证据不确定因素很大等问题,但是,“取证难”不等于“不取证”,“证据不确定因素大”不等于“证据完全不确定”。在我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中,要查清这个“事实”,不也很难吗?但不能因为难就“葫芦僧判断葫芦案”。
  “性贿赂”早已不是道德伦理问题,而是一个法律问题。十个贪官九个色,这绝对不是胡言乱语。据今年1月9日《检察日报》报道,据统计,在被查处的贪官中95%都有情妇,腐败的领导干部中60%以上与“包二奶”有关。这样的“贪官+色官”不受到“性贿赂”的惩处,怎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
  “性贿赂入刑”并不难,关键是个态度问题。“性贿赂入刑”后肯定会出现司法实务层面的很多问题,但都是发展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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