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木须虫
7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6月30日《华商报》) “常回家看看”在争议中入了法并开始生效,尽管很多人认为它只是倡导性的法律条款,很有可能无法保障。但它列入法律范畴,主要意义是为人子女的伦理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使尽孝从单纯的家庭责任上升为社会共同责任。从这个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入法保障老年人权益,本身就是一种进步。 此外,从法律严肃性的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既然即将生效,就应当搁置争议,遵照执行,用行动维护好养老特殊需求的法律底线。更何况,“常回家看看”作为普适的人伦之情,并不缺少社会土壤。老人的精神赡养具有伦理道德义务与社会责任的双重属性,期待着全社会对待老人有更多的自觉,形成“老吾老及人之老”的社会共识,营造出敬老养老的社会氛围。 首先,做子女应当让“常回家看看”由心动变成行动。很多的时候,老人在乎的不是经济上“孝敬”,而是能看到子女幸福平安,能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能让子女陪自己说说话,很朴素很现实。子女们,就多想父母之所想,念父母之所念,少些借口与推托,生前多照顾,死后少后悔。 其次,企业、社会团体等,也要将敬老养老纳入自身的责任,从人性化、凝聚人,甚至是推动企业文化的角度出发,将养老当成自身发展的内在推力。 第三,社会公共管理层面,也应顺应社会养老的普遍要求,完善制度设计,为社会成员创造出更多便利条件。诸如,让探亲假变得清晰可操作起来,给予“回家看看”的机制。改革养老、医保等跨区域结算的方式,让父母能够到异地与子女团聚。 此外,要尝试建立“不常回家看看”的防范干预机制。“常回家看看”,对于每个老人来说,因为家庭的情况而不一样,老人的诉求也不一样,无法用统一标准界定。事实上,“不常回家看看”违法,并不是刻意追究子女的法律责任,而是通过维权第三方,给予必要干预,督促家庭成员履行赡养义务。基层组织应将其纳入工作责任,尤其是重视空巢老人和家庭贫困老人的关照,帮助老人与子女沟通,把疏忽与懈怠老人可能引发的积怨,化解在平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