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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昌发
7月3日,媒体对河南濮阳县林氏化学新能源材料公司(以下简称林氏化学公司)违法生产,企业老板有着副县长的身份报道后,引起了濮阳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5日,濮阳县委宣传部回应称,经会议研究,由县环保局依法对林氏化学公司关停整顿。 (7月5日中国之声) “公司关停整顿”是一件好事,但如此避重就轻式的关停企业了之,恐怕很难真正实现“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毕竟,在处理这一事件中,当地显然忘了两个重点: 一是对环保部门的问责。从新闻报道可得知,副县长林某违法经营企业是经新闻媒体广泛报道后当地才知道的,尽管我们目前无法获知这种“后知后觉”究竟是当地主要领导明明早已知道而故作不知,还是当地环保部门刻意隐瞒所造成的,但当地环保部门的不作为可谓板上钉钉。毕竟,当地群众两年多来多次向环保部门实名举报,只不过无人问津。很明显,“无人问津”的根源或许不难理解,毕竟,盛权之下,一个科局领导哪里掰得过副县长呢? 二是对副县长进行问责。经商其实是与民相争、牟取私利,不仅影响政府公正形象,而且伤害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与感情。所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历来禁止官员入股企业、经商,以保持党和政府的廉洁、公正形象。 2004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发布施行,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得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遑论官员自己直接参与经商。法纪之下,副县长却仍然悠哉悠哉地做他的企业老板,岂能毫无受损地金蝉脱壳呢? 总而言之,官员不能做企业老板早已是常识,更何况这位副县长所办企业随意排污、违法生产,如此目无法纪,显然不是一个关停企业就能轻易了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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