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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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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盖伤人,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本报综合消息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7月8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窨井盖安全管理的通知》,对井盖维护管理责任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井盖产权单位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对现有不具备“三防”功能的井盖,产权单位应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前全部更换完毕。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产权单位负责赔偿。
  通知明确“谁所有、谁负责”制度。井盖产权单位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履行职责,准确排查、统计本单位所属井盖数量、位置、状况,落实养管措施,加强井盖设施巡查和养护管理。因井盖破损、丢失造成车辆、行人损伤的,一律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赔偿。多方共用的管线井井盖,由各方协商确定管养单位,按照管养合同落实相应责任。产权单位委托专业队伍承担养管任务的,按委托合同落实相关责任。探索建立井盖安全第三方责任保险制度。
  通知要求建立井盖安全"三防"制度。积极推广具有防盗窃、防坠落、防移位的井盖,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对现有不具备“三防”功能的井盖,产权单位应制定更新、改造计划,2017年前全部更换完毕。未更换之前,要在井盖下方加装承重能力在100公斤以上的专用防坠安全网。汛期降雨过程中,排水部门需要掀动井盖加速排水的,检查井旁必须有专人值守。对于存在冒顶隐患的井盖,必须加设醒目、稳固的警示装置。
  通知指出,各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井盖产权单位建立井盖巡查制度,定期对所属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发现井盖损坏、丢失的,要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或更换。各级井盖设施管理部门及养护维修单位发现井盖丢失、破损的,一律"先处理,再协调,后追责",第一时间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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