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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因为受到一名高速巡警的帮助,山西大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勇向警方寄了一封感谢信。这封感谢信在网上曝光后却引发质疑,因这封感谢信加盖了公章。8月6日,该检察官通过微博回应,称使用公章是“为了证明信的真实性”。(9月7日《南方都市报》) 出门在外得到当地警方的帮助,以个人名义给对方写封感谢信,本无可厚非。相反,通过感谢信,表达感恩情怀,褒扬助人为乐善举,值得肯定。问题是,以个人名义写的感谢信,却盖上了单位的公章,属于公章私用行为,使这场感恩行动大打折扣;特别是,写感谢信的是一名副检察长,便存在滥用公权、以权谋私的嫌疑,可以说是公权的一次私奔,尽管这种行为有着一个善意的初衷,也不可取。 众所周知,公章乃公用之章,政府机关的印章更是社会之公器,代表着公权力,是行使公权力的重要证明。一件事情是否合乎要求,一份材料能否盖章,正常情况下,是有相应法律规章作依据的,如果符合标准就应该给盖章,否则无论如何都不能盖。但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公职人员无视公章的公共性,以及盖章行为的合法性,甚至以权谋私,将公章变成了部门或个人敛财的工具,严重破坏了公章的使用规范,损害了政府形象。 相形之下,这名副检察长在个人感谢信上盖公章,虽然在主观没有什么恶意,也没有给单位造成什么严重后果,但其公章私用,明显违反了印章管理相关规定,不能道歉了事。例如,今年7月,四川省眉山市委宣传部办公室主任动用宣传部公章,以红头公文的形式要求该市东坡区教育局“妥善安排”自己子女的上学事宜,受到了免职处理。要知道,公章私用,以权谋私,败坏个人的名声事小,损害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形象事大。 事实上,对政府部门公章的管理,在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约束,也是对政府相关公职人员的监管。首先需要掌握公权力的人树立规则意识,把依法办事作为能否盖章的根本标准。当然,某份材料、某个手续能否盖章,具体规定可能并不是特别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避免某个人单独进行决定,以公共利益为重,按照程序由集体作出是否盖章的决断。对于那些公然借盖章谋取私利者,必须追究法律责任。更为关键的是,要健全体制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加强监督,让掌握权力的人不敢也不能为所欲为。只有这样,公共权力才能姓“公”,公章的公共属性也才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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