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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规定,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 (9月14日《今晚报》) “医疗机构不得提供过度医疗服务”有两层含义,一是承认目前医疗机构存在着“过度医疗”,二是不允许此类现象继续下去。这当然是一种积极的态度,不过,光喊口号,是远远不够的,笔者建议,对“过度医疗”应设“度”。 现有的问题是,何为“过度医疗”,有没一个“量”?如果没有这个“度”,无论是专业监督,还是社会监督,你说医疗机构过度医疗了,人家说“我们没有呀”,你凭什么标准判定的? 此处之“度”的设定,一者,应对单个病家的投诉,可设“仲裁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仲裁是否“过度”。 二者,设立单病种医疗费用的最高上限。任何医疗机构超过了这个“度”,患者可以拒付,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者,宏观是监督上可设“万人均”。无论是大病还是小病,无论是门诊还是住院,取2013年度10000人统计得出“万人均医疗费用”作为标准。 当然,这个“度”之设定,不该“一定不变”,而应于“试行”一段时间之后,作出必要的调整,以求更加科学而更加合理,起码要保证医疗机构正当的医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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