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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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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得向房产估价机构收回扣



我市多部门联合下发通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
  本报讯 11月29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委员会潍坊监管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将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执业环境。
  《通知》从加强异地执业管理、建立健全信用档案、规范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对我市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监管办事处,有关房产管理机构,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机构以及相关业务机构提出了要求。
  《通知》要求,凡跨市县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机构,须到估价项目所在地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方可开展业务;市及各县市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建立房地产企业及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的通知》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在本地执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用,由各商业银行市级机构按照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参考各估价机构信誉情况择优确定,各县市区、开发区支行及各网点不得重复设置准入门槛。各商业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房地产估价机构收取中间业务费、业务协作费、回扣以及类似性质的非法费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不得以迎合客户高估或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揽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
      (记者 刘钦 通讯员 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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