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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我省明确了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我省研究生学费标准,全日制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 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发改价格〔2013〕887号文件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范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收费行为。 对于全日制研究生的学费标准,通知规定学术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博士不超过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型硕士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0000元,博士不超过13000元。“211”、“985”工程建设高校专业型硕士、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学年不超过16000元。MBA、MPA研究生学费标准由高校提出意见,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非全日制研究生。由高校自主确定学费标准,报省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完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研究生学费标准。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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