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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2月13日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3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了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所应承担的义务,以及违反这一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办法》规定,网店店主需要进行实名登记;商家在必要时需要出具发票,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经营者不得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禁止刷评价等行为;在售后服务方面,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消费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报纸和期刊等除外)。同时,政府将加强对于通过微博、博客等进行商品宣传行为的监督。 省级工商部门可依据这一办法制定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管实施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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