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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平稳有序推进营改增改革试点,我市日前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过渡性政策,符合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可到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法规税政科咨询、申请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 《办法》规定,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月均增加额在10000元及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均可提出政策补助申请。各级财政部门应分别设立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资金,专项用于试点税负增加企业的财政扶持。符合申请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的1个月内,向所在县级财政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财政扶持资金清算申请。2013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作为一个清算年度,考虑到纳税从第一次提出清算申请,申请期限延期至2014年2月20日。具体政策可登录潍坊财政网:www.wfcz.gov.cn了解。 (记者 孙永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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