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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日前,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政府令,宣布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于2014年1月9日通过《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并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规定重点提出要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在财政投入、教师配备、表彰奖励等方面向农村学前教育倾斜。同时,该规定还提出要扶持民办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规定中列举了八种违规情形。如幼儿园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具、图书等或者要求家长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依法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此外,严禁对幼儿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给幼儿布置家庭作业,对于体罚幼儿的行为,也将依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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