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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子军 最高法做出上述表态,行使对“霸王条款”的裁判权和否决权,表面看似一种进步,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号,却让人对能否切实改变现状难言乐观。 确认“霸王条款”无效,难道得消费者个体提出请求吗?如此岂不是只要“霸王条款”存在,吃喝官司从此会不会满天飞?对于法院裁决,商家不买账怎么办?“可请求”的现实语境下,若法院不受理又该如何是好? 事实上,不但《合同法》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更对此做出细化。之所以未能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关键在于对“霸王条款”谁来认定、如何认定及法律责任缺失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刚性规定。最高法“可请求”的“新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终究还是把“皮球”踢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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