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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贪腐需要“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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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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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村官”贪腐需要“大监管”



  □张西流 

  近段时间,一些地方不断曝出“村官”贪腐大案,且手法不断“推陈出新”。新型城镇化建设,绕不过的就是征占土地。一些地方“村官”俨然成了“土地财神”,借机坐地生财。  (2月17日《京华时报》)
  现今征地矛盾日益增多,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一定程度上漠视征地法律程序。特别是一些村级组织及村官,恣意侵犯农民土地权益,坐地生财,肆无忌惮地克扣、侵占、甚至贪污土地补偿款,已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腐败现象。
  一些贫困村的“村官”,将贪腐寄望于“卖地生财”,严重损害了农村基层组织的公信力,也破坏了干群关系,不利于农村的稳定和发展。
  因此,“小村官”也要“大监管”,不能让村级组织成为监管盲区。首先,应从制度入手,对村委会及其组成人员,在选举、任命、履职、离任等各个重要环节,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同时,尽快完善相关立法,构建“小村官大监管”体系,坚决落实“农村土地入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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