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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可公诉是必要的纠偏
2014年0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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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罪可公诉是必要的纠偏



  日前,全国政协委员、最高法副院长黄尔梅提建议,立法机关对刑法中的虐待罪进行修改,删除告诉才处理条款,改为既可公诉也可自诉。
  去年6月,南京两名幼女被活活饿死事件曝光后,举国震惊。最终,检察机关是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母亲提起公诉。这也让虐待问题上的法规备受诟病,一个主要质疑就在于虐待罪在刑法上为“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
  从现实角度出发,受虐待者大都是弱势群体,在拳脚棍棒之下,他们哪敢、哪能提起诉讼?再者,他们又何以自行举证?
  在被虐待者无力自救时,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公诉打击虐待行为,有利于更及时地维护受害者权益。当然,这个“公诉”的含义还可以更丰富,不仅可从法律上明确公诉优先于自诉原则,还可赋予公检法机关对虐待案件有优先介入的权力。
   (2月9日《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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