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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工资都是发现金,怎么这次改发购物卡了?”25日上午,四川省巴中市民苟先生向记者反映,他60多岁的母亲黄婆婆从去年9月就在巴中市盛华堂做保洁,3月24日发工资时,老板竟然甩给自己母亲2张500元的盛华堂百货购物卡,并称余下的300元第二天会给现金。 (3月26日《华西都市报》) 据黄婆婆介绍,购物卡只能在某百货商场消费,但商场服装电器居多,没有蔬菜肉类区,而且她每月都要到药店买药治病。表面上看,购物卡抵工资比那些恶意欠薪的无良老板要强得多,其实不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以购物卡抵工资,显然已是违法行为。 “购物卡抵工资”无异于克扣工资,劳动者权利何以如此贫困?在笔者看来,主要原因在于,政府在处理欠薪的问题上,执行力不够,还没有对欠薪者形成强大的威慑力。拖欠劳动者工资违法成本太低,才让无良老板有恃无恐。 法律法规也好,制度建设也罢,其发挥效力的关键在于执行。既然法律法规有规定,相关执法部门就要升帐理事,让法律法规通上高压电。惟其如此,法制建设才有意义,才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利。 刘凯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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