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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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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供热室温标准提高至18℃



  据新华社济南3月28日电 记者从28日召开的山东省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称《条例》)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条例》,特殊困难家庭将享受政府补贴采暖,室温标准提高至18℃,按照用热量收费,饱受诟病的暖气报停费也将被禁收,扩大清洁能源供热比例,强制热企、开发商供热验收。
  《条例》规定,供热企业要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因供热企业原因导致室内温度不达标的,供热企业应当承担检测费用并减收热费。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非供热企业经营的换热站,将全部收回。
  《条例》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有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和推广使用。在天然气气源充足的地区,将不允许新建燃煤供热锅炉。
  《条例》除对规划建设、供热用热、设施管理等作出规定之外,还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出了规定,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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