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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综合消息 3月28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济南闭会。会上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厂务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应公开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根据《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其他公有制企业,应当公开十一项内容,其中包括工资分配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情况,职工提薪晋级、工资支付、福利分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以及企业年金的提取情况,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等。其中,明确要求公开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务消费和兼职情况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支出情况。 非公有制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公开七项内容,包括订立、履行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情况,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情况,职工培训计划,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措施,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 本《条例》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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