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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王”本不该有,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因为深圳交警部门的“无为而治”,才有了“闯王”。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五次以上的,除罚款外,从第五次起每次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深圳市交警部门没有执行规定,造成了如此被动的局面,破坏了交通秩序,也坑苦了“闯王”,岂能一推了事? 所以,深圳交警部门早就应该对“闯王”采取强制措施扣押车辆了,可他们就是迟迟不动。更令人着急的是,时至今日,深圳市交警部门一位负责人表示:“目前该车主还没有来处理违章,我们希望车主主动过来处理,暂不采取强制措施。”这到底意欲何为呢?靠真情感化吗?难道就不会想想,“闯王”若真有自觉之心,还会是“闯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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