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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明确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本报今日A13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普通公民中只有“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这可能会让一些公众感到失望,因为“房叔”“房妹”之所以能被曝光,从很大程度上说是“以人查房”的结果。 不过,作为普通老百姓,从民生视角来看待和解读“以人查房”更有价值和意义。在现在的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和转移不动产的现象,双方离婚的时候必然严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新规出台后,可避免财产侵害行为的发生。 在一些债权债务案件中,“以人查房”的作用更加明显。债权债务案件中的“执行难”不但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是各地各级法院备感头疼的一个问题,而导致“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无法准确锁定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这其中当然就包括不动产。 由此可见,对绝大多数的普通老百姓而言,从民生视角来解读“以人查房”,其价值和意义无疑更大。我们也应该学会利用“以人查房”,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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