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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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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不为例”算啥执法标准



  □范子军 

  近日,有湖北武汉市民反映,江岸区一栋12层居民楼顶藏着两层楼的“空中花园”。当地城管部门表示,业主唐某因为房屋漏水申请加建,暂无法定性为违建,但“下不为例”。
(本报今日A16版) 
  楼顶是公共空间,谁也无权占为私有。唐某表示把钥匙给了一位物业工作人员,居民随时都可以上去锻炼休息,他只负责维护工作。然而,当联系物业时,却被告知管钥匙的人不在,得联系12楼的业主开门。可见,这两层楼的“空中花园”完全为唐某所操控,所谓造福居民纯属无稽之谈。
  更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当地城管部门一方面表示,暂时无法将其定性为违章建筑,无法进行处理,又称“下不为例”。笔者就不明白了,既然不能认定为违法,怎么又“下不为例”?对效仿者发现一起会打击一起,是不是意味着公开表明唐某的特权得到默许、保护,唐某建得别人建不得?如此还有啥法律公平、执法公正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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