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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北京6月8日电 记者8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等七部门近日印发《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对积极推进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实践探索、构建长效协作配合机制等进行部署。 纪要指出,应当根据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违法次数和持续时间、受害人数、损害类型、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纪要明确,认定是否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以是否存在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潜在风险为前提,不仅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重大损害风险的情形,可以结合鉴定意见、专家意见、行政执法机关检验检测报告等予以认定。 纪要中还提到,各地可以探索把惩罚性赔偿金纳入专门公益基金账户统一管理,依法统筹用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在各部门协作配合方面,纪要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沟通协作机制,完善案件线索移送和信息共享机制。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可以在检验检测、鉴定评估等方面为检察院和法院提供专业咨询和技术支持。消费者协会提起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检察院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支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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