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版: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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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捕鱼同伴溺水身亡 见死不救是否该担责
这些行为是酒驾 可别不当回事
弄巧终成拙 这样的“假官司”打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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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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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伴捕鱼同伴溺水身亡 见死不救是否该担责



  周某、张某二人结伴到某水域捕鱼时不慎落水,张某自救后扬长而去,并未对还在水中挣扎的周某施以援手,最终周某溺水身亡。经法院审理认定,周某承担80%的责任,张某承担20%的责任。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张益阁 通讯员 姜玉洁 郑传孝
案例
  周某、张某结伴到我市某水域捕鱼时,二人不慎落水。张某爬上岸后开车驶离现场,并未对周某采取施救措施或者寻求救助,最终周某因溺水抢救无效死亡。周某因抢救花费299.01元,核定周某因死亡造成的合理合法损失共计922729.51元。水库所在的村委、街办主张,案涉水库西端是桥,有不锈钢栏杆,与栏杆相连的整个水库周围均用钢丝密网围挡,设置多处警示牌,均提示水深危险请勿靠近,并提供照片、视频等证据佐证已尽到警示、防护等管理义务。周某作为成年人,可以认识到水库的危险性,其本人不顾防护栏阻挡,故意违反规定进入,私自拉网捕鱼,应自行承担责任。
  坊子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周某亲属因周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共计185345.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宣判后,张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坊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张某存在如下作为义务,因此其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
  其一,张某基于先前行为的作为义务。由于捕鱼的固有风险,其应预见到捕鱼活动的危险性并谨慎处理与捕鱼活动有关的事项。在本案中,张某联系周某去捕鱼,后又结伴到案涉水库撒网捕鱼,未到合法合规经营捕鱼业务的场所进行捕鱼活动。由于张某的该行为,使其对后续可能发生的损害他人的危险,负有避免该危险发生或者在危险发生后予以救助的义务。
  其二,张某、周某基于生存共同体的作为义务。基于上述第一点的理由,张某和周某基于共同到水库捕鱼的事实状态形成生存共同体,二人之间负有相互扶助救助的义务。本案被告张某的主观过错主要体现在未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的救助措施。本案溺水状况发生时,由于被告张某并非专业从事水上活动的人员,其所能自行采取的救助措施有限,拨打报警电话是通常应采取的救助措施,被告张某在周某溺水状况发生后未及时尽到该救助义务。事后报警时已延误了救助的有效时间。另外,张某自救上岸后亦未采取呼救、寻求路人帮助等措施救助周某。
  综上,被告张某存在作为义务,但未尽到及时扶助救助义务的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张某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周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自身行为负责,其将自身置于危险状态应对自身的死亡负有主要责任。本院认定周某承担80%的责任,张某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原告对村委、街办的诉讼请求,案涉水库不属于免费开放游玩的公益性场所,不属于收费的经营场所,两被告对安全隐患设立警示标牌并实施了安全保障应对措施,可以认定两被告已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提醒
  构成侵权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侵权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通常包括基于法律规定、基于合同约定、基于先前行为和基于生存共同体等情形。
  进入雨季,河湖、水库等地水量较大,如果钓鱼请到合法合规经营捕鱼业务的场所进行捕鱼活动,切勿结伴私自到禁止垂钓的水库、河道等区域捕鱼。《110接处警工作规则》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求助的范围包括发生溺水,需要公安机关紧急救助的状况,依据该规定发生溺水属于110接警范围。
  结伴捕鱼过程中,同伴之间彼此存在提醒注意义务以及关照人身安全的互助义务,若同伴不慎落水,应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原地呼救、寻求过往行人车辆帮助等合理必要的救助措施,否则构成不作为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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