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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真相、定分止争是法院的重要职能,任何个人和单位在诉讼活动中都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诉讼秩序、维护司法权威。但偏偏有人喜欢“剑走偏锋”,企图通过法律手段牟取私利,终尝恶果。 □潍坊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常方方 案例 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拖延法院对该公司资产的拍卖,保住公司财产以继续经营,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伪造从某农资公司进购2000吨化肥的购销合同、对账单、入库单等证据,以某农资公司的名义对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保全相关财产,寿光法院依法受理,作出民事裁定并开庭审理。 诉讼中,被告人张某让某农资公司撤回了起诉。后该案因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举报而案发。 法院判决 寿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达到拖延法院拍卖、保存公司资产的目的,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让某农资公司对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妨害司法秩序,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作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出实施伪造证据、捏造事实、用其他公司名义提起虚假诉讼的决定和行为,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有刑事责任,构成虚假诉讼罪。 判决被告单位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提醒 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武器,不是牟取非法私利的工具,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诉讼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公信,“铤而走险”,虚假诉讼,终将“弄巧成拙”“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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