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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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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并非其私事



  □瞿玉杰 

   9月10日上午,媒体人李建军在博客上发出《太原市公安局长苏浩先生,你有无勇气与奥迪晋O00888苏楠做个亲子鉴定?》,直指“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中,参与打人的奥迪车司机苏楠有可能系山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太原市公安局局长苏浩非婚所生之子。记者联系到山西省公安厅厅长杨司,杨司表示:“苏浩是否有私生子,这是他个人的私事,由他个人去处理。”   (本报今日A21版)
  苏楠有可能是苏浩私生子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9月6日晚,“李双江之子打人事件”事发当晚,苏楠在派出所里就自称是苏浩的儿子。正如李建军博文所称的那样:“一个在北京市生活多年的高三学生,怎么就能为减轻罪责,张口就说出一个外地公安局长的名字?难道这个名为苏楠的18岁男孩熟记了全国所有地市级公安局长的名字?”
  苏浩副厅长是否有私生子,也不是他的私事。中共中央2004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国务院2007年公布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包养情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接受人民监督”是《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公众知情是对公务员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因此,尽管隐私权是每个公民法定的权利,但是为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近年来国家仍然将一些重要岗位上公务员的个人信息(如配偶子女信息等)纳入公共信息范畴,以方便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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