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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三倍工资不能止于提醒
2011年0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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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三倍工资不能止于提醒



  □胡艺 

  中秋小长假上班,你该拿多少加班工资?9月10日,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醒,中秋3天加班,最低加班费273.7元,单位发的月饼不能抵加班费。中秋节假期为9月10日、11日、12日,其中12日为法定节假日。    (9月11日《成都晚报》)
  中秋节,当我们与亲友团聚的同时,还有部分职工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加班报酬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相关部门公布中秋节加班工资计算公式,提醒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提醒劳动者维权投诉,值得肯定。但是相关部门仅仅重申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提醒用人单位遵守,只是对法律精神的重复和强调,并没有多少新意。
  《劳动法》已颁布16年,《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不得安排职工超时加班、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月饼等实物不能抵工资,是重复了多少次的法律常识,劳动部门为何还一再提醒和强调呢?我看主要原因还在于,《劳动法》还不足以让用人单位敬畏,《劳动法》的执行力也并不强。劳动部门提醒用人单位,实际上是希望用行政权威给用人单位戴上“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如果没有人念则不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不可否认,这其中也有劳动者维权意识不够强的原因。但是,在就业难的现实语境下,员工与用人单位权利地位并不对称。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本来就有用人单位在找借口裁减人员,规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除了机关事业单位、高新技术行业与闹用工荒的单位,劳动者即使知道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违法,也不好意思或者说不敢开口找老板要加班工资。再说,普通劳动者休息时间本来就少,工作已经够辛苦了,他们也没有多少时间与精力去找劳动部门投诉。曾有报道说,某企业两名工人私下谈论工资低、休息时间少,被单位开除。在掌握话语权的老板面前,对劳动者来说,法律条文中的加班费显得有点奢侈。
  因此,劳动部门除了提醒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应该创造让劳动者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一方面要把法律、政策宣传到位,法律、政策规定不仅要在媒体上发布,还应该深入车间宣传;另一方面,要主动出击,严格落实法规政策,到一线查处违规用人单位,并认真落实劳动者投诉,并对用人单位打击报复投诉劳动者的情形做出周到的制度安排。同时还要借助法律的力量,完善企业工会组织,提高工会的地位,让劳动者有平台与用人单位平等展开工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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