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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以人查房”应配套财产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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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看守压岁钱敲响了教育警钟
国务院的规定离娄底房管局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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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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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以人查房”应配套财产公示



    本报评论员 李明志
  官方给出的“保护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初衷,难免滑落到“权力护短”开倒车的嫌疑位置。这项规定自面世之时起,就已是千疮百孔。合法、合情、合理前提下的政策“再上路”势在必行。民意郁积的诉求渴望必须得到疏解,务实推进财产信息公示才是王道。

  2012年下半年以来,频发的“房叔”“房婶”事件令住房信息系统成为一些官员的梦魇。近段时间,福建、江苏、广东等部分地区加紧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输入人名查询名下有多少套房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这在此前已出台的规范中并不多见。
            (本报今日A13版)
  在“房多多”遍地开花,公众因之热切期待住房信息公开、透明的当口,“限查令”的横空出世,除了带给公众几多错愕郁闷之外,官方给出的“保护个人住房信息安全”的初衷,也难免滑落到“权力护短”开倒车的嫌疑位置。稍做推敲即不难发现,无论是“行色匆匆”的制定和出台过程,还是日后的实际运作效果,这项规定自面世之时起,就已是千疮百孔。在此,不妨问一句:如此约束令,究竟约束了啥?
  回到这项规定本身,其出师之名为“进一步处理好物权公示和隐私保护的关系”,那好,敢问公示在哪里?公众千呼万唤出不来,所谓公示恐怕也只有当事者“心里明”吧!如此“瞒着锅台上炕”的做法,无非是公权力强制执行的又一次上位。但其试图瞒天过海的“惯犯”心理,已经越来越难瞒过公众“求真相”的眼睛。试问,如若对当事者物权的“阳光公示”真正落实到位,公众的监督疑虑得以消除,实在犯不上费心费力去查别人的砖瓦家底吧。逻辑关系实在不难理顺,但匆忙出台“弃疏选堵”的限令,强行堵塞民意表达渠道,不是心里有鬼又是什么?
  更让公众难以接受的是,如此重要的规定出台,竟略去公示环节,与专家、民众的互动“被通过”,绕过舆论监督,留给公众的只剩对既成事实的被动接受。在不解和郁闷中,公众的权益再一次遭到践踏。
  当然,这项政策也并非一无是处,终归还有“保护住房信息安全”的台面上的名分。但这硕果仅存的合理之处,放在一个与周围实际格格不入的语境下,也无奈显得突兀,并因此前路艰难。那么,如何使问题得到解决呢?合法、合情、合理前提下的政策“再上路”势在必行。
  要清醒认识到,民意郁积的诉求渴望必须得到疏解,须知“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与其试图在遮遮掩掩中“守护”隐私安全,在枝节层面小修小补,与公众“躲猫猫”,远不如踏实铺下身子,拿出足够的勇气和魄力,务实推进财产信息公示。虽有一时之艰,却能永绝后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歪”,无论是“以人查房”,还是“以房查人”,也就没必要区分和纠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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