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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应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坚实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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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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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理应成为见义勇为者的坚实后盾



  □苑广阔 

  力挺“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提交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记者获悉,征求意见时,该条例(草案)中的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规定曾引发争议。       (2月25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个别被救助者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或目的而诬陷见义勇为者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而这样的“小概率”事件,通过网络等媒体的传播,往往会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影响,从而让更多的人担心被诬陷,担心好人没好报,进而拒绝见义勇为。
  在这种时候,法律就成为见义勇为者可以依赖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法律也理应“挺身而出”,积极承担起充当社会见义勇为行为坚实后盾的角色,为见义勇为者保驾护航。然而,当深圳市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为见义勇为行为“撑腰”的时候,其中一些条款,却引发了社会较大的质疑和争议。比如对救助人实行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在发生纠纷的时候让被救助承担举证责任等等。
  这些条款之所以会引发争议,主要是现实中的见义勇为行为确实太过复杂,也不能完全排除被救助人险情是由救助人造成的情况。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些存在争议的条款,恰恰是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亮点和价值所在。比如对于《条例》中规定的救助人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如果在双方发生纠纷之后,让救助人负有严格的无过错救助责任,将会大大增加救助人的思想顾虑,不敢积极主动的施救。如此一来,不但无法起到鼓励人们见义勇为的目的,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急需救援的被救助人的利益。
  而有了“无过错推定”和“责任豁免”原则,等于是为见义勇为者扫除了后顾之忧,让他们可以心无顾忌,全力以赴去救助别人,而不用瞻前顾后,畏葸不前。同样的道理,被救助人作为受益人,如其认为救助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既合情合理,也有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反之,如果让救助人承担举证责任,则等于是说我救了你,现在还要耗费时间、精力等成本去证明我没有过错,这同样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反倒像是在给见义勇为设置障碍。
  深圳市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助人行为保护条例》,也许在某些细节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还需要经过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但《条例》所体现的立法原则和精神,是符合鼓励“见义勇为”,防止“恩将仇报”的立法目的的,也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倡导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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