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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阔
截至2013年12月30日,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太清宫镇太清办事处的赵先立被拘留在该县看守所已达27天。当地检察院给家属出具的拘留通知书上,赵先立涉嫌罪名一项为空白。检察院回应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公安局刚换的系统,“可能是系统没有生成”。 (2013年12月31日《京华时报》) 人都已经被刑事拘留,关在看守所20多天了,拘留通知书上所涉嫌的罪名竟然是空白,这样的荒唐事实在令人匪夷所思。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就是,刑事拘留必须有拘留的理由,也就是“罪名”,没有“罪名”,拘留的理由何在? 面对当事人家属的质疑,当地检察院给出的回答是“可能是贪污罪”,这样的回答,同样让人不寒而栗。人人都知道“贪污罪”这个罪名的背后,不但意味着法律上的惩处,还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遭遇的身败名裂的社会代价。如此严重的罪名,岂能仅仅用口头上的一句“可能”来传达?最终,在当事人家属追问下,当地检察院又给出了另一个说法,称拘留通知书是县公安局出的,“可能是系统生成的时候没有生成”。 在当地有关部门眼里,这份缺了“罪名”的拘留通知书,可能只是程序上的一个小瑕疵,可以轻易把责任推到电脑身上,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残缺不全”的法律文书,却会导致法律尊严产生“大窟窿”。 拘留通知书必须具备完整的形式,要有涉嫌的罪名,否则出具拘留通知书的单位就涉嫌伪造刑事文书。如果通知书涉嫌伪造,那么就意味着当事人可能遭到的是非法拘禁。如果通知书不是伪造的,而是工作人员疏忽造成,有关工作人员就涉嫌玩忽职守。 真相到底是什么?我们期待着当地有关部门给出一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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