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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政府法制网上发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将每天的哺乳时间从一小时延长到了两小时。一旦正式实施,对又要哺乳又要工作的妈妈们绝对是好消息。 (1月25日的《现代快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每天享有一小时的“哺乳假”。问题是,不少女职工都享受不到,一小时连路上来回都不够,使“哺乳假”成了虚设。如今,江苏女职工每天一小时哺乳假有望延至两小时,对女职工而言无疑是福音,让人从中品出了制度的人性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在结婚、孕期、产期、哺乳期中享有特殊的保护及相关的福利待遇,都作了详细规定。如《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假、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是现实是,在哺乳期间,有的女职工被扣工资,有的女职工岗位被调动,有的女职工还被辞退,无不暴露出女职工生育权保护的“鸡肋”。 事实上,保护女性的生育权,既是对下一代健康素质的保护,也是对人类繁衍生息的保护,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文明进步。用人单位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员,也应该有这方面的社会责任感。如果随便侵犯女职工的生育权,其结果必将由社会来“兜底”,企业问题就有可能演变成社会问题。虽说用人单位有用工自主权,但“家规”也得合法,变相妨碍和阻止“哺乳假”实现都应当纳入法律禁令之中,不严令禁止,恐难消除用人单位左右言他的巧妙规避。 “延长哺乳假”未实施就被高度关注,足见公众渴望之高。下一步,就看政策落地了,可千万别在执行上打折扣,如同一小时哺乳假一样成虚设的话,那可就没吃到“螃蟹”,反被钳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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