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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溪
买东西索要发票遭拒,冒着高温往返10多次举报给税务局,光车费都花了50元,却被告知获举报奖1元钱,河南洛阳男子任乐亮感觉受到愚弄将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告上法庭。9月21日,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判决任乐亮一审败诉,驳回其诉讼请求。 (9月22日《东方今报》) 我们不得不承认,1元钱的奖励是有据可依的。根据收缴税款(罚款)在100万元以下,给予5000元以下奖励的规定,参照这个比例,他们收缴了电脑城100元罚款,洛阳市西工区国家税务局就按照相应比例行使自由裁量权,给予了任乐亮1元钱的奖励。不过,1元钱奖励却是合法不合理。诚然,1元钱也是一种奖励,但体现不了丝毫的“鼓励举报”良好作用,反倒极会成为“阻碍举报”的另类嘲讽。恐怕让任何人都无法接受。 让人想不通的是,作出1元钱奖励的时候难道从未想过举报人的感受?难道从未想过此举会伤害到举报人?诚然,1元钱奖励是据可依,但此举的后果呢?难道从未考虑过? 奖励就是为了鼓励,奖金也是有大有小的。但1元钱怎么拿得出手?这折射出部门工作人员的冷漠;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制度上的冷漠。如果制度规定,如遇到奖金数目过小,将采取补偿的方式,显然能够激发公民的举报积极心。 1元奖励遭遇的是制度性羞辱。制度是人订的,说到底,遭遇的还是部门的冷漠,再深究下去,则是职能部门的懒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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